2018年1月1日,从环保税到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等,一大波环保新政开始实施,书写着环保政策的新篇章。
2017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此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随之废止。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为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根据类别不同,每吨税额从5元到1000元不等,超标分贝每月税额从350至11200元不等。
据悉,已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公布了具体适用税额,其中北京按最高上限征收环境保护税,即大气污染物12元/当量,水污染物14元/当量。与北京相邻的河北省将主要污染物税额按地域分为三档,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及雄安新区执行一档税额标准,是最低规定税额的8倍。此外,宁夏、甘肃、江西、吉林等环境承载力较强的地区则执行最低规定的税额,即大气污染物1.2元/当量,水污染物1.4元/当量。
业内人士预计,“费改税”后每年征收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到500亿元。同时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2017年6月27日《水污染防治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7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省、市、县、乡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中增加了“约谈”处罚,在新规定排污许可制度增加了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还有,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增加环境监测要求(并不单单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并提出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等等。此外,针对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和数据造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等内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内容增加和修改。
自从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版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有市场人士就开始预测,在政策驱动和需求升级的双重加持下,水环境综合治理空间将逾万亿。
2017年12月1日《放射性废物分类》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分类》,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原《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同时废止。
《放射性废物分类》为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提供基础,为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处理、贮存、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确保以安全和经济的方式管理废物。
2017年12月15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环保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17日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在2015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试点城市,江苏省已经提起了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其中,有4起已经赔偿,2起法院已经受理,提请赔偿的4起案件赔偿资金已高达2551.59万元。
此次印发的方案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017年出台的其他重大环保政策
2017年2月7日《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将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保护,是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
2017年3月18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随着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已经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轻清运压力和终端处理压力,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017年4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2017年7月27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填补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土壤环境。
2017年7月2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8月21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气频发,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主战场,其战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战役的成败。因此,十部委和六省市联合发布此行动方案,旨在有效减轻大气污染。
2017年11月16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PPP模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创新举措,截止2017年前三季度,财政部累计入库PPP项目17.8万亿。最严PPP政策的出台,使PPP进入合规主导的新时代,旨在控制风险。 |